物流管理中心商品质量抽检规则
[来源:] 2009-11-03 22:20:00 编辑:jasonch 点击: 次
晒一晒当年在上海永乐家电工作时,写的物流管理中心商品质量抽检规则;
一. 目的
1. 配合公司品牌经营策略,对品牌经营的载体——商品,从源头抓质量,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,强化“永乐生活电器”的品牌知名度,树立品牌美誉度,增加顾客消费忠诚度。
2. 坚持“预防为主、控制为辅”的原则,力求在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之前,最大限度的减少质量问题,降低相对较高的质量投诉,增加用户满意度。
3. 规范、制约采购行为,提高商品进入我司卖场的准入门槛,减少因质量缺陷而带来的各种无效物流成本,降低机会成本。
二. 实施范围
1. 首先在上海大区试行(以下均针对上海大区)
2. 逐步推广到外地分公司(所有500家门店)
商品范围
1、新增商品(后附《新增商品质量管理制度》)
2、已经营商品
三. 责任主体
1. 物流管理中心是商品质量抽检的归口和牵头部门,物管中心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,各事业部经理、分公司物流经理是第一责任人,物管中心分管负责人是总负责人。
2.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以下简称“质监局”)作为永乐电器集团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的支撑和服务单位,由物流管理中心质监主管负责与其进行具体事务的接口。
四. 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规范
(一) 资料审核
1. 我司将对进入“永乐电器”售场的商品相关资料分阶段进行审核。
2. 各供应商应根据我司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资料,资料包括:年度商品检验报告(或免检证明)、生产许可证、准产证、电工产品专用认证(长城认证)资料、企业产品生产标准。
3. 上海大区各事业部负责收集上述资料,复印后转物流管理中心质监负责人,质监负责人将上述资料按照商品品类、供应商等进行分类、归档、初审,质监负责人对资料的毁损、丢失、完整负责。
4. 待抽检商品品牌、品类确定后,质监负责人将有关资料送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复审。
(二) 样品抽检
1. 物流管理中心会同上海大区事业部、质监局协商确定抽检商品的品类、时间、范围等。
2. 物管中心向有关门店或分公司配送中心下达工作通知书,通知其做好抽检准备。
3. 质监局在抽检时开具《商品抽样单》,一式四份:一份自己留存、二份质监负责人留存、三份事业部留存、四份被抽检部门留存,盖章后生效。
4. 被抽检单位凭《商品抽样单》发出商品,并在系统中将相应商品移入坏机库,转为不可销库存。
5. 待商品抽检结束后,有关被抽检单位将样品拖回(检验周期与质检局协商决定),质监负责人取回被抽检单位手中《商品抽样单》,并开具“商品抽样清单证明”,被抽检单位据此将送回商品办理有关移库手续(如系破坏性检验,不需进行移库,直接执行商品理赔程序。
6. 质监局向物管中心质检负责人出具检验报告,物管中心质检负责人根据检验报告,统计出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状况,并通报上海大区事业部和上海大区配送中心负责人。
7. 物管中心负责人与上海大区事业部、质监局商讨召开质量分析会,通报质量抽检情况,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法律、法规,视商品质量不合格项次,制定处理、整改措施,明确完成时间、接受复审时间等,由上海大区事业部通知有关供应商参加。
8. 对抽检存在不合格项目的商品,向供应商全额收取检测费;对质量严重缺陷和劣质商品(国家质监局规定:商品不合格项目达到三项及以上即为劣质商品),对供应商实行索赔;对抽查合格的商品,向供应商收取60%的检测费用(费用标准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为依据)。质监局根据上述规定开具检验费用发票,由上海大区事业部负责向有关供应商收取费用。
9. 对于判定为合格的商品,事业部相应品类业务人员方可继续订购商品;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劣质商品,不得再进行订购或对涉及商品进行清场,不准进入我司卖场。如有违反,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赔偿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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