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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收到一封email“myherborist.cn” 域名争议案,哪位帮忙看看该怎么办

[来源:] 2009-04-08 17:54:00 编辑:九购网 点击:

这个是不是骗子啊,如果不是的话,我们该怎么办? 发往:被投诉人 北京靓颜易购商贸有限公司
发自:案件经办人 崔新民
案号:CND-2009000047
通讯:电子邮件
日期:2009年4月8日

关于:CND-2009000047号 “myherborist.cn” 域名争议
这个是不是骗子啊,如果不是的话,我们该怎么办?
 
发往:被投诉人 北京靓颜易购商贸有限公司
发自:案件经办人 崔新民
案号:CND-2009000047
通讯:电子邮件
日期:2009年4月8日

关于:CND-2009000047号 “myherborist.cn” 域名争议案
--投诉书传递封面

北京靓颜易购商贸有限公司:

本通知所附文件为投诉人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CNNIC)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的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》(《解决办法》)以你方为被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。

作为附件,上述《解决办法》已被纳入你方与你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。根据注册协议,如果第三方(投诉人)向争议解决服务机构,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,针对你方所注册的域名提出投诉,你方有义务参加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。你方可从本通知所附文件中获知投诉人的名称、详细联络信息以及争议域名。

此时你方尚无须作出回应。一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为,投诉书符合《解决办法》和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》(《程序规则》)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《解决办法》的补充规则(《补充规则》)的有关形式要求,并且已经收到投诉人应要求缴纳的费用后,将通过程序开始通知向你方正式送达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。根据《程序规则》的规定,你方应当在20个历日内针对投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。如果你方愿意,可寻求律师协助,代理你方处理行政程序中的有关事宜。

有关CNNIC《解决办法》、《程序规则》以及CIETAC《补充规则》可查阅网址http://dndrc.CIETAC.org。

你方也可以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经办人联络以获取上述文件。详细联络信息如下:

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

电话:(86 10)64646688转6255
传真:(86 10)64643500/64643520
电子信箱:domain@CIETAC.org

请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经办人联系,提供你所希望的具体联络方式,以便接收投诉书正式文本及其他文讯。

通过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,投诉人在此同意遵守并受《解决办法》、《程序规则》及《补充规则》之规定所约束。

案件经办人:崔新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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